5月16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龚瑞明、武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龚瑞明、武多奇在执行浙江爱康科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公司)2020-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风险评估及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未见对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的检查和分析,未评价实控人存在大额资金需求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导致资金占用的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2号——货币资金审计》(2019)第一条的规定。
二、关联方识别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2020-2023年年报审计底稿中无爱康科技提供的关联方清单,无关联方清单的核对过程。二是2021-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针对部分公司存在较多关联方异常的情况下,审计底稿中无任何相关关联方识别审计程序及说明,未作为关联方披露。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你们在执行个别公司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时,在交易信息与记账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未关注该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应收账款与收入不匹配等异常情况进行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758彩v546》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爱康科技部分销售代理服务业务,账面先用总额法,期末再抵消,你们未进行检查合同、实物流单据以及对收入成本抵消账务处理核实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2020-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你们在执行其他应收款函证程序时,未执行寄件人信息及寄件地址与被询证单位工商信息及发函信息的核对、收件人信息及收件地址与被询证单位工商信息的核对,发函、回函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是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你们在执行其他应收款函证程序时,审计底稿后附《企业询证函》与实际执行函证程序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的规定。
六、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你们对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未进一步关注及分析资金往来情况、未判断是否存在内控缺陷、未对该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七条的规定。
七、未发现担保期限披露错误
你们未发现2021、2022年度爱康科技披露的个别担保事项的起止日期有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2016)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龚瑞明、武多奇作为2020-2023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龚瑞明、武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